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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12, 2005

難道人人都有"民事侵權"嫌疑?

sidekick處得知港燦封筆!說到"侵權嫌疑"...

先說在前面,以下只是一介草民用常識判斷的意見:

關於有沒有權轉貼:

From:香港複印授權協會

和實質資產一樣,於一般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有關持有人之同意
之前使用其版權。

在香港,當創作者以任何形式紀綠創作後,版權保護會自動產生,毋需
官方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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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灰色地帶...基本就任何媒體進行未授權複制已是民事侵權,但滿街MP3 player users都沒人告!為什麼?(還不是利益作怪?針對users,MP3 player製造商必定插手,唱片商和CASH不見得會"正義"得和製造商交鋒?!)幾乎所有網站都註有"版權所有"的聲明(即使沒有寫"不得轉載",其實已被約定俗成連着這意思了。)
哪豈不是大部份Bloggers都要滾蛋?
我剛才引用了hkcla的翻譯,就犯了法?

另外:
From:香港複印授權協會

版權法中有一些例外情況,准許第三者在未得版權持有人的批准下對作品作有限度使用,例如: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作品。此例外通常包括複印一份作品的一節或其他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用途而作的極有限使用;

- 為批評或評論另一作品或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有關作品,但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

港燦的情況應屬第二類,如willsin說:"你的文章的originality 那麼高",已合fair use的條件,在sidebar明顯處加句聲明便可以了。

"討論陳奕迅的新專輯"的情形亦應適用。若不知作者可註明圖片來源處。

- 他人的圖片。如別人拍的照片,或screen capture
即使沒有CC,但這些應效易確認來源處,禮貌上通知一句/在圖片上加註明再看對方有否反對便行了。

相信大部分Bloggers的作品都可歸到Fair use原則下。

我認為這問題說得越簡單越好,若深化至要律師去研究的程度的話,哪Blog便失去了其user friendly及自由的特質,可能亦會嚇着一些Bloggers。

寫Blog寫得如驚弓之鳥,有何意思?

所以,就如Sidekick所說,回歸基本:"列出一些較清晰的指引,讓Blogger們可以跟著做"就夠了。

火炎火君也同意吧,重點是“轉貼圖片時的基本禮節”,而非法律問題吧!

港燦...是在開玩笑吧...

延伸閱讀:
Just a Sidekick: 討論:轉載文章、連結、圖片、音樂的指引
網絡暴民:合理使用
Whisper at the Tolo Harbour: Freedom to link
船山筆記: Open and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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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不分類評論

3 comments:

Unknown said...

這兒呈現一種有趣現象。

似乎越來越多人參與的討論,就越容易把"怕麻煩"合理化。甲說好麻煩,乙說不如不BLOG,丙便說你看大家都覺得根本不值得為授權做任何事。

我認為問題在於,是不是無人拉,我們就可以犯法?是不是未必構成傷害,我們就可以去侵害?是不是原作者沉默,我們就可以因為不耐煩而不問自取。

如是者我們希望在這種討論中得出個甚麼樣的結果?

Unknown said...

啊啊啊。。。REGINA,我說這兒。。。。指的,是香港。

> <;

Unknown said...

決定寫篇新post來reply, 會引用一下你的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