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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18, 2005

有關討論Blog版權之疑問

難道人人都有"民事侵權"嫌疑?一文收到世界盡頭的留言,回啊回的越寫越長,不如post新文reply好了("呃"post!:P)

這是他的comment:
"這兒(指香港)呈現一種有趣現象。
似乎越來越多人參與的討論,就越容易把"怕麻煩"合理化。甲說好麻煩,乙說不如不BLOG,丙便說你看大家都覺得根本不值得為授權做任何事。
我認為問題在於,是不是無人拉,我們就可以犯法?是不是未必構成傷害,我們就可以去侵害?是不是原作者沉默,我們就可以因為不耐煩而不問自取。
如是者我們希望在這種討論中得出個甚麼樣的結果?"


大哉問也!這些問題也是在問眾bloggers吧!我且從個人立場努力回應一下:

“如是者我們希望在這種討論中得出個甚麼樣的結果?” - 現代科技發展速度比以前快無數倍,也難怪舊有規範會追不上,多討論正好有助去蕪存菁及加上新元素!

"是不是無人拉,我們就可以犯法?" - 不,不過先要探討一下該"法"的內容,中東國家規定女人不露出身體部份也是"法"啊。

“是不是未必構成傷害,我們就可以去侵害?” - 既然"未必構成傷害",何"侵"之有?

所以世界需要法律,寧縱無枉,
OJ Simpson要放(我一向覺得此案還"鐵証如山"過MJ!)MJ要放,很無奈,但真的需要一個原則去執行。

從民間/專家/政府/各利益業界的意見去集思廣益,一場一場的討論和修訂下去,若有官司打的話法院可從中學習及重新思考現存條文與新技術/文化的關係,從一個個案例奠定一些改變的基礎。

美國現在正存在這種良性角力:
EFF、,Free Culture運動...民間力量、政府、各利益業界正努力找出平衡點。

香港雖未有以上類型的組織與互動,但只要討論下去,鼓勵眾人在法例修訂時提交意見,也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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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不分類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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