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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anuary 28, 2006

IFPI勝利了?

侵權網民起底面臨索償2萬 高院令四大網絡商披露客戶資料

"IFPI聯同旗下成員七大唱片公司,包括新藝寶、英皇娛樂(香港)、正東唱片、金牌娛樂、Sony BMG Music Entertainment(H.K)、環球唱片及華納唱片,於去年11月做網上偵查,在其中3日內鎖定22名網民,他們曾利用點對點軟件WinMX,在特定時間內提供最少300首音樂供人下載。由於有證據顯示他們曾嚴重侵害原訴人的歌曲版權,IFPI遂向這批網民「開刀」,展開本港首宗網上侵權的民事索償訴訟。"

依這原則來控告的話,實看不出和古惑天皇一案的性質有何區別,只是一個民事、一個刑事。

按古惑天皇罪成的判詞,根本不考慮技術問題,只要在downloading process中採取主動(he published the existence of the .torrent files, and the name of the films in question, on the newsgroup, so that others would know where to go to download. He said, in effect, “Come here to get this film if you want it.”)等於變相鼓勵/幚助別人下載,亦即侵權。

該批網民"提供最多逾千首以供下載的歌曲",要是法庭再次不考慮技術問題(BT和Winmx雖同為P2P,但操作上有所不同),再加上外國成功案例,該22人危爾。

雖則有時同一性質的案件,民事和刑事的判決可以完全不同,視乎指證方向及證據而定。

剩下來值得商榷的就是:

索償金額 - 3000美金只是參考,以下"造成近千萬元損失"的推論太不科學:

- "馮添枝續指出,如涉案的22名網民提出庭外和解,他們很大可能會接受,至於賠償額多寡,IFPI則參考了外國向侵權網民索償3000美元的慣例。不過他表示,和解金額仍有調整的空間,難定劃一標準,「視乎侵權的嚴重性,有些未派出市場的歌曲,就給人在網上『派通街』,你說歌手如何生活﹖」他說這類侵權,即使只是上載一首歌,亦對唱片業造成近千萬元損失。"

又,各唱片公司有否正視為何未派出市場的歌曲會於網上流通?

如何證明該批IP address是否為登記人所用?

若發放者已手持正版CD,又如何判決?

現在的路向很可怕,娛樂業界已被自我催眠,將銷量下降全歸究於非法下載,媒體報導亦把問題簡單化,公眾容易被催眠至把此等每每要ISP提供個人資料的行為合理化!

如唱片界(特別是香港的)再不正視歌曲質素及科技發展,根本不能挽救沒落之路!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對啊,人只會把大部份責任推在別人身上。

很多愛音樂的人呀,雖然知道有網站可download歌曲,但仍會出錢買cd、dvd,因為大家在乎好質素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