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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October 15, 2005

打官司要錢,持續居住公屋要錢,在香港真的無[很多]錢不行!

慳儉夫婦上訴失敗公屋不保 六旬關伯﹕啲官不明白低下階層困難

沒學過法律,只好猜想一下上訴官的思維:為何認為關伯早出晚歸及在妻子僱主家中吃飯、洗澡、洗衣服全是「藉口」?因為兩夫婦仍有收入足以儲下十萬元,有能力負擔公屋以外樓房的租金,所以關氏夫婦只是以種種手段利用公屋平租去儲錢?

租户必須持續居住於承租單位內的條件之所以在租約條款上,是為防止有人濫用房屋資源,但關氏夫婦有何濫用之處?他們證據充份 - 有妻子僱主、鄰居的書面證供,妻子之工作只是臨時工,僱主並無明言長期包關氏夫婦食住或使用其電器,關伯亦確實在外長時間工作才回家,若上訴官認為書面證供不可信還有理由,但判訣只認為所有證據皆為藉口,如此自由心證,令人費解。

關伯沒錢請律師,申請法援亦被拒,刻苦慳儉(連休息一天花時間找人幫忙上訴也不願),積蓄是兒子大學學費和棺材本,迫遷至中轉屋可能被迫退休(中轉屋位置偏遠,即使在短時間內重獲發配單位,地區亦可能不方便,何况停業多時,檔口及生意之後可還在?),只好動用積蓄,用盡後只得申請綜援,到時又要背負某些人口中的"騙綜援"之名。

上訴官究竟在想甚麼的?此判決令兩夫婦不能再為兒子儲學費,可能被迫用盡積蓄、失業、失去自食其力的自尊。迫人拿綜援,誰在濫用資源?

本文不免有感情用事之處,是在抑壓憤怒的狀態下寫的(今早某同事已被我扯着嚷了一陣)。打官司要錢,持續居住公屋要錢(去"營運"屋內的設施),在香港要安樂過活真的無(很多)錢不行!要不就山窮水盡之時才"籍得"獲援助,但又得面對種種審查。

他們還能做什麼?我們又能做什麼?會否有議員相助?想到此便懷念"風波裡的茶杯"時代,要是關伯放棄上訴,這段新聞恐怕很快會被煙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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